店家播放電視、音樂恐觸法? 小心誤觸著作權地雷

2019-03-21 作者/1111創業加盟網

店家播放電視、音樂恐觸法? 小心誤觸著作權地雷圖片

 

  在小吃店、美髮店經常看到店家播放電視新聞、節目或廣播等,但到底會不會觸法呢?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明文表示,如果商家只是打開收音機和電視機的開關,僅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收訊者,並無額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來擴大播送,就是沒有利用著作的行為,當然不必取得授權。


  此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更另定「孤兒著作」條款,,若欲利用「孤兒」著作,卻找不到著作所有權人,只要經證明已相當努力尋找,便可向智財局申請強制授權,或提供保證金先行利用,藉此活化對社會有價值的著作。

  不過,針對以下狀況,商家仍須取得授權,才不會誤觸侵權地雷:
 
1.門市播放CD:在營業場所使用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稱做公開演出。而公開演出的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購買正版音樂CD,只買到CD此物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給顧客聽,需另外向詞曲作家及唱片公司取得授權。

2.擴大播放電視、廣播的區域:若店家營業面積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多層樓的百貨商層、餐廳,甚至旅館房間或醫院病房等,為了讓營業場所各個角落的顧客都能收聽到廣播或收看電視節目,特別在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藉由電視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讓所有顧客都能享受到這些拉線加裝的擴大機、電視機等增設收聽或收視設備的行為,就是利用節目中的著作,加以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的行為,如此必須取得授權。

  假使著作權人的電視劇、歌曲等,未經同意遭盜用,法官可直接依據情節之輕重,判定商家1萬至100萬元的賠償。因此,店家在播放電視、廣播、CD音樂時,必須特別注意是否需要取得授權,避免觸法。
 
 
 
 
作者介紹
創業沒有方向感?快上1111創業加盟網!
春季線上加盟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