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攬國際人才 創業家簽證7月31日起受理

2015-07-30 作者/王鼎鈞

延攬國際人才 創業家簽證7月31日起受理
▲前司法院院長賴英照受邀證交所演講時表示,以三國時代、人才競逐中原來比照企業與台灣,今天的教育決定明天的台灣。(圖/記者許家禎攝,2015.4.20) 外交部表示,將自今年7月31日起受理外國人士以來台「創新創業」事由申請「創業家簽證」。申請人於我國境外應向我駐外館處遞、領件;境內則向外交部或所屬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等四個辦事處遞、領件。 外交部指出,近年來,創新創業活動已蔚為國際風潮,政府為積極延攬國際新創事業人才,提高國外創業家來台創業的誘因,因此規劃開辦「創業家簽證」制度,提供較其他國家便利的居留條件,以加速引進國外人士及團隊台創業,媒合國際創意與本土資源,活絡國內創業活動及經濟成長動能。 「創業家簽證」的適用對象,現階段開放外國人士及港澳地區創業家申請,尚未包括大陸地區人士。 創業家簽證申請人得以個人或團隊方式提出申請,其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均明訂於經濟部投審會發布施行的《外國人來台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 外交部及駐外各館處收件後將轉送經濟部投審會審查,並依據審查結果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決定簽證的准駁。 申請人取得創業家簽證後,應依規定於入境15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首次申請的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屆滿前可持營運實績再申請延長居留期間2年,包括最近1年或最近3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台幣300萬元以上、最近1年或最近3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聘僱全職台籍員工數達3人以上等。 「創業家簽證」開辦前2年為試辦期,每年以核發2,000名為原則,期滿後由我政府相關部會共同審視辦理情形,調整每年核發名額。 港澳創業家審查方式、申請條件、居留期間及延長居留條件、相關配套等規劃與外國創業家相同,由申請人向陸委會駐港澳辦事機構或內政部移民署遞、領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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