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損失非不可抗力 企業不得列損失-1111創業加盟網
2015-08-20 作者/創業加盟網

▲圖說:企業外銷衝衝衝,努力拚經濟。(圖/洪祥和)
創業主要注意!倘若外銷過程非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發生損失,是企業應該負擔的損壞費用,不應申報扣抵稅額,否則恐遭補徵稅額,「一點都不好康!」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列報外銷損失,但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者,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日前查核時發現,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外銷產品品質瑕疵,賠償國外進口商之外銷損失約200萬元,依其所提示出口文件及進口商開立之訂單,無法證明貨品瑕疵責任歸屬,亦未提示載有產品品質、交易條件之買賣合約書及國外進口商索賠相關文件,且公司亦未提具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不合,遂剔除該筆外銷損失補徵稅款約34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發生外銷損失,如不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籲請營利事業注意 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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