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創業不中斷!新創老闆可以在自家公司當研替

2024-12-31 作者/李琦瑋

新創老闆可以在自家公司當研替

  許多碩博士生為了研究職涯不受兵役中斷,而選擇申請研發替代役,繼續在學研單位完成手上的研究計畫,新創公司也面臨同樣問題,恐因兵役中斷公司發展。為讓台灣的新創量能蓬勃發展、科技產業更進步,內政部規定新創事業也能申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且新創事業負責人可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助創業不中斷!

新創事業可以申請研替員額嗎?

  研發替代役制度是為了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政策,有效運用役男研發專長人力資源,提昇產業研發能力及競爭力,而讓具有國內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者,可以申請甄選服研發替代役。

  研究發展的定義是指從事於創造性與系統性的工作,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發展,因此新創事業也含括在內。

  內政部表示,新創事業依規定時程提出員額申請並經審查通過獲員額核配者,亦可成為研發替代役的用人單位,依法進用役男。

新創負責人可於自創事業服研替嗎?

  內政部表示,新創事業負責人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規定,該新創事業仍應於第2階段服役期間,每月向研發替代役主管機關(內政部)繳納研發替代役研究發展費。

  所繳納的研究發展費將用於6方面,包括研替役男(新創事業負責人)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服役期間的薪俸、主副食費、住宿及交通津貼、保險、撫卹及相關權益等支出;辦理研替役男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所需費用支出;對用人單位或役男之申請、資格甄審、服勤督考、人員訪談、檢視制度執行及運作等行政與管理費用;延攬及獎助研替役男支出;基金之管理及總務支出;其他有關研替事項的支出。

新創事業無法繼續經營,如何處理?

  可依法辦理轉調、或改服一般替代役。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的役男,因所營事業無法繼續經營,除依法辦理轉調者外,其因而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由主管機關廢止研替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

新創事業是否有迴避條款的限制?

  1. 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的新創事業負責人,以依法登記代表法人之董事(1人)為限。
  2. 如新創事業擬另申請員額進用其他研替役男,仍有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即申請服研替的役男與用人單位(新創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職階之管理人員及有權決定篩選結果之人員,具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者,用人單位(新創事業)不得勾選。其最近3年內曾擔任用人單位(新創事業)的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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