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展現真「食」力 - 1111創加盟網
2015-12-22
作者/創業加盟網
為能建構完整安全食品安全衛生環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稱食安法)要求,食品或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的容器或外包裝,針對廠商資訊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者,須再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至轄區主管機關,並自104年12月10日起以食品產製日期為準實施。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 表示,為提高食品業者通報的便利性及管理即時性,已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建立食品業者通報頁籤,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者,該負責廠商需至食品業者登錄平台進行通報,得以符合規定。
各企業食品廠商對於相關通報作業Q&A問答集及食品業者登錄平台操作等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首頁 業務專區 食品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具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專區查詢。
食藥署強調,食品業者應依規定進行通報,如未通報者可依食安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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