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一億元以上財力不肖業者違反食安 可行政追回不當利得-1111創業加盟網

2016-06-15 作者/創業加盟網

具一億元以上財力不肖業者違反食安 可行政追回不當利得-1111創業加盟網
圖說:食安無虞,小朋友快樂成長。圖/洪祥和 抱持苟且偷安的不肖餐飲或食品業者以後別想再稱心如意了!衛生福利部發布增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條文,未來經查獲違反食安的情事發生,資本額1億元新台幣以上的業者,不管是否已經刑事判決沒收確定,主管機關將可依行政裁量權,先追繳沒收不當利得。 台灣近年接連發生食安問題,雖將不肖業者繩之以法,卻發生受害消費者求償無門的窘境,導致不肖業者即使面對司法判決,依然老神在在,無所畏懼。為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已在《食安法》第49條之1中明定「刑事沒收」規定。 為更有效杜絕食安問題再度發生,衛福部上個月中又增訂該法第49條之2條文,賦予主管機關沒入或追繳不當利得之權力。意即,當有業者同時觸犯《食安法》刑事及行政法上義務相關規定時,對其不當利得之追回,將以刑事沒收為優先,倘未有裁判沒收,亦得依該規定為沒入或追繳處分,藉由雙重把關,有效確實追回業者之不當利得。 不過,考量違法業者的賠償能力,以「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之食品業者」作為受處罰對象,該等業者如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或第16條之規定;或有第44條至第48條之1之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其所得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應沒入或追繳之。 基於過去處理食品安全事件的經驗,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提出多項管理措施、目標及方案,未來將持續推動落實,同時透過「組織面」、「法規面」與「執行面」三大面向之改革與規劃,落實「食在安心」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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