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註「喬丹」商標踢鐵板 正版飛人部分勝訴
2016-12-08
作者/周辰陽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8日針對「飛人」喬丹(Michael J. Jordan)控訴陸企侵害姓名權案件做出判決,認定陸企註冊的中文商標侵害喬丹在先姓名權,應予撤銷,但是陸企以喬丹的漢語拼音「QIAODAN」所註冊的相關商標則不違法。
事件起因是陸企「喬丹體育」從2000年開始,就陸續註冊「喬丹」與「QIAODAN」等簡體中文與英文的多個商標。喬丹2012年提出申請,以未經許可與侵害姓名權為由,要求撤銷喬丹體育登記的爭議商標,喬丹體育則主張「喬丹」二字只是「Jordan」的其中一個翻譯名稱,不僅姓喬丹的外國人多不勝數,大陸有幾千人也姓喬名丹,因此「喬丹」並不特指麥可喬丹一個人。
負責商標管理的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處分結果有利於陸企,而喬丹一審與二審都敗訴,直到上訴到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才獲得部分有利判決。
路透社與陸媒報導,喬丹透過電子郵件聲明指出,他對於大陸法院認可他保護自己姓名的權利感到欣慰,消費者也有權知道喬丹體育跟他沒任何有關連。他尊重大陸法院,也期待還在審理的侵權案件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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