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憐小創客遇惡房東 該如何是好?-1111創業加盟網

2016-07-12 作者/創業加盟網 洪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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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近來各大媒體大篇幅報導「惡房東」新聞,引起內政部高度重視,特別制定「治惡房東」規範,來保障房客權益。圖/翻攝自谷歌google網頁 「張淑晶事件」經媒體大肆報導後,令辛苦開創事業的創客們心有所感。內政部因而根據《消費者保護法》修改訂定「防範惡房東」新規定,明年元旦正式實施。亂調漲房租、押金、水電費等各項費用,違規未改善,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張淑晶因私下變更契約內容、提高租金,或藉故要求房客退租,以沒收高額違約金等行徑,還對數十位房客及其家屬興訟,被新北地檢署以涉犯詐欺罪嫌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判處八年徒刑。 此事件發生後,許多創客也身有同感,租下一間不起眼的店面,開起創業人生,終年無休拚命做,好不容易,撐起事業,有些房東看生意不錯,常會藉故漲房租,或把創客趕走,收回店面,只換招牌,營業項目如出一轍,繼續經營,令許多創客敢怒不敢言。未來實施租屋新制後,此類房客權益將更受保障。 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如提前終止租約、房東要求過高的擔保金(押金)、臨時調漲水電費、租屋毀損修繕處理、不合理的違約金額及房客欠繳租金等問題,多半是因為租賃當事人間的不平等契約條款而引發租賃糾紛。 內政部已於日前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房東20項規定,應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訂約,若契約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最高將可處30萬元罰鍰。 規定重點包括,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及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擔保金(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出租人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 租賃雙方得否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應提前通知的期間、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及預收租金的返還;房屋返還的點交手續及未返還房屋的違約金額計算;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的情形為讓租屋業者配合遵循,使其有充分時間與承租人調修契約內容,故給予6個月的準備期等。 內政部呼籲,創客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切記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新版租賃契約書。承租人遷入房屋時,可請出租人會同檢查房屋設備現況並拍照存證,如有附屬設備,得以清單列明;如承租人僅承租部分樓層的套房或雅房時,可要求出租人出具「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租賃範圍,以避免發生爭議。 創客可透過「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http://pip.moi.gov.tw/)」及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下載資料,歡迎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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