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心目中的文創產業
2015-06-16 作者/H

前一陣子因為侯導的《聶隱娘》在坎城奪獎時,卻被國發會的主委批評說:「可惜沒結合文創產業」,進而被批評得體無完膚,因為全台灣的人包括政府都在談文創,但是當我們攤開政府法規中的文創定義時,卻令人一頭霧水。我想以我自己的經驗,聊聊文創。
說穿了,文創就是原創。因為台灣在以農業轉換至工業時代後,真正賺錢的行業,其實都不是原創產業,都是代工。我們小時候很難用到台灣製的品牌商品,又或者是原創的卡通人物、故事、衣服品牌、商品設計。就算有這樣的商品推出,也只限於原產業的販售。也因此,當台灣的創作人才逐漸覺醒,越來越多的台灣原創力在台灣甚至國際展現之後,台灣人才開始思考到,原來台灣也有各方面的原創能力。
一個行業要讓它成為所謂的產業,除上下游的整合之外,讓這行業的影響力和其他產業結合,才可以產生更大的經濟效益,所謂的文創產業,應該是這麼來的。借由台灣人自己創造的商品、文化、設計物等,進而加強其上游的製作廠商,中游的設計衍生,下游的市場開闊,配合政府的輔助政策,進而可以扶持更多原創的作品,在原產業尚未成熟之前,讓這些年輕人持續的創作,或持續的發展,這樣上下游及跨產業的整合,才是一個完整的文化創意產業。
扶持尚未成熟的設計
這種整合,並不一定要和購物中心結合,並不是一定要和什麼商場結合。其實政府需要做的,最主要的是扶持那一開始尚未成熟的設計物與人,讓他們可以站穩腳步,繼續創作,因為只要有源源不絕的創意,其實後續的跨產業或是衍生發展,都會很自然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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